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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与法律滋养

2005-03-07 15:54:00 来源:博览群书 丁国强  我有话说

余定宇先生的《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是一本法律游记。作者用“环球法旅”这一形式来探究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法学的智慧和光芒在人类生活的闪现是通过具体的历史事件和价值选择来完成的。所以,故事总是

先于理论。每一个法律故事后面都隐含着权利的冲突与调和方法、途径。法律的传承不仅仅通过书斋和教堂,而且需要民间的创造、想象和表达。直到今天,法律知识的获得也不单纯是正规学院训练一个渠道,《南方周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媒体经常报道,某某受害人或亲属为了捍卫权利和尊严,在四处申诉控告的同时,苦读法律书籍,成为可以据理力争的法律“票友”。当然,这种现象是社会转型期的产物,并非常态,法律思维强调的是保守性、中立性和超然性,用“现学现用”的急切态度来对待法律,把法律当成驭人之术或取胜技巧,显然是对法律精神的疏离。法律的世俗性来自公众对规则的认同和依赖,但是,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生活表层的种种波折。法律的意蕴来自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制度,这些本源性的东西凝结着人类寻求公平正义的努力。

尼罗河畔的非洲黑人向上世纪初的探险者宣称:“只有俾格米人才有权利从这里摘香蕉!”因为他们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权利的觉醒自原始人类就已经开始,用法律而不是用武力来结束纷争,为人类进步提供了无限可能。从某种程度上说,诉诸法律是人类的本能。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力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划在人们的心灵之中。当下中国也逐渐迈入权利时代,放弃权利、漠视权利已不再是一种光荣或换取虚名的工具,人们开始意识到在法律正当性的前提下锱铢必较、寸步不让是何等的必要,即使付出昂贵的成本,也要坚持,他们清楚,权利的堤坝一旦崩溃,你就无法控制随时可能发生的恶果。所以,我们应当向那些为“讨个说法”而历经漫漫长路的“西西弗斯”投去敬仰的目光。被信访所困扰的中国法官习惯把不顾一切执著上访的当事人称作是“胡搅蛮缠”,他们无法理解弱势群体“宁愿倾家荡产也要把官司打赢”的象征意义,一场官司的胜利,也就是权利的胜利,生命尊严的胜利。法律的魅力在于它能够吸引公众的参与。无人问津的法律是死亡的法律。法律本身就隐含着某种社会需要,运用法律来完成对权利的描述与言说,是一种精神呼应。

法律是人类的伟大创造。在古罗马,“法律不但是有野心和有抱负的人的精神食粮,而且也是一切智力活动的惟一滋养。”(梅因语)法律对世界的塑造带来了人的理性成熟和人格完美。每一个生活的亲历者都不能把自己挡在礼俗和法律之外。法律是空气或水,人的智慧如果不能溶解其中,就会成为一种病态。人要在社会站得住脚,首先要证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这自然离不开法律的意义支持。传统的中国人有一种绕开法律的聪明,他们认为人情交往是进行权力传递和利益兑现的捷径,宁可负法律不可欠人情。钱穆说:“中国人既看重了做人道理,便不再有人权之争。”(《人生十论》)中国人的法律争执往往不是在尊重法律规则下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平等之争,而是动辄就演化成为当事人与法律操作者之争,当下困扰司法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几乎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就是怀疑法官因吃私偏袒另一方。这里面除了法院的公信度不高的原因外,当事人有一个深层心态,即把法官当作攻击对象,更能引起上级的注意,从而把“私事”上升为查处司法腐败的“国家大计”。说到底这是一种与法治完全相悖的思路,寄希望于出现一个“包青天”赐予公平正义。这并不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而是赚取法律利益的一种投机。

罗马法之所以成为“欧洲文化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萨拜因语),是因为它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已经成为民众行为的自觉。在法律面前,个人权利的失败是无足轻重的。因为法律不是为某个人的私利而设计的,只要法律至上的原则不动摇,个人权利的恢复和幸福都是可以期待的。而我们在法律事务中,所推崇的却是一种灵活变通的智慧,法官称之为审判艺术,官方语言描述为“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意思就是让法律服从于政治形势、民众情绪和现实背景的需要,这其实是对法律的普适性、统一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的一种破坏。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法律精神根基的脆弱。由于法律文化先天发育的不足,人们缺乏通过法律获得力量的迫切感。《汉谟拉比法典》的卷首语写道:“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了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法律所创造的时光之所以让人迷恋,是因为它所确立的生活方式既合乎人性,又符合公共需要,从而使自由的光亮能够充分地照耀人的心灵。心灵的敞亮让法律生活变成一种享受。

勇敢地向法律提问的安提戈涅宣称“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奠定了“恶法非法”的基本逻辑。让人窒息的法律、扭曲人性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鼓励人们用一种理性的、健康的、合乎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对待一切事物。不管富人还是穷人,强者还是弱者,都需要秩序,因为秩序是一种常态,法律并不要求人们道德上绝对完美,但是,也不指望人们像愚忠时代的群氓背诵领袖语录那样,把法律挂在口头,法律所培养的是一种处理问题的分寸和安排生活的技术。人与法律的遭遇决不是一种邂逅。法律的生成来自某种机缘,却不是仅仅为一个具体的事件、具体的利益生成的。法律有一种内发的力量,那句古罗马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就足以显示法律意志的强大。西方法律精神虽然也强调平衡和调合,却与“执两用中”的儒家智慧不同,前者是建立在法律信仰的前提之下,在正义范围内进行利益权衡,而后者则视法律为工具,“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前者追求的是普遍的正义,而后者则强调个案的灵活性。中国的法官很累,要考虑法律规则以外的诸多关系的平衡,有行政干预的,也有人情金钱交易的。由于缺乏法律神圣的共同信仰和价值认知,司法公正的评价体系呈现紊乱趋向。“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是一种典型的政治语言,“人民”是一个政治群体,并不等同于具体的诉讼当事人。况且,官司有输有赢,公民法律素质有高有低,心理承受力有大有小,百分之百的满意是不可能的。“满意”是一种感觉,一种情绪,同样的判决,不同的人有各自不同的感受,难以整齐划一。

近年来,《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舆论监督的强势媒体对司法腐败的曝光,大都是从某一具体案件暴露出的法官懈怠或偏倚来暗示一种普遍的职业堕落。实质上,滋生这些司法丑闻的主要是党政领导的干涉、地方政府的保护、司法体制的局限等环境因素。古罗马法谚云:“所谓正义,主要地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等级社会的恶习不根除,人治霸权不消灭,公正的实现就相当艰难。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导致不公正裁判的畸形体制则更是罪莫大焉。其实,中国法官的处境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般优越,虽然沿海地区法院因为福利待遇堪比税务工商等特权部门而成为趋之若鹜的热门单位,但是,在当前以职级论英雄的官僚体制下,在基层办案一线的大多数法官还只是个科级以下干部,这种卑微的社会地位又怎么能使他们扬起高傲的法治头颅呢?法治对社会条件的要求是很严厉的,十九世纪意大利法学家恩里克・菲利说:“任何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足以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犯罪社会学》)同样,任何使社会公正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足以引起司法不公的社会因素。

美国学者麦金太尔说:“真正的理智遭遇,并不是、也不可能以某些一般化了的抽象方式发生。”(《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将法律精神抽象为一种口号、一种概念、一种流行语言,是十分危险的。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靠的是实际的运作,只有将法律精神渗透到种种生活细节中,才能丰富和加深我们对正义的认识和把握。寻找法律的印迹,不能在书面的法律史上进行文字循环。

(《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余定宇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2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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